渭市校发[2016]57号
中共渭南市委党校
关于印发《中共渭南市委党校干部鼓励激励暂行规定》《中共渭南市委党校干部容错纠错办法(试行)》《中共渭南市委党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处、委、办:
为了进一步推动“三项机制”工作在党校全面开展,增强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让“三项机制”进校园、进课堂、进学员头脑,不断提升党校的科研水平,培养一批具有党性修养、战略思维和世界眼光的高素质干部队伍,特制定此规定及办法。
现将《中共渭南市委党校干部鼓励激励暂行规定》《中共渭南市委党校干部容错纠错办法(试行)》《中共渭南市委党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望认真学习领会,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。
中共渭南市委党校
2016年9月29日
中共渭南市委党校
党政干部鼓励激励暂行规定
第一条 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的积极性,推进党校事业发展,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和省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(试行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,注重实绩、综合评价,考用结合、奖优罚劣,分级管理、简便易行的原则。
第三条 鼓励激励工作结合党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以及党校参公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平时考核、年终考核以及其他评优评先等内容。
第四条 鼓励激励方式包括评优评先、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。
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:
(一)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,按照30%的比例,党校授予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先进科室”。
(二)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,按照15%的比例,党校授予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先进个人”。
(三)对于表现突出的党务工作者和党员,由校机关党委授予“先进党支部”“优秀党务工作者”和“优秀党员”称号并予以表彰。
(四)优先推荐工作出色的教职工参加中省市组织的评选。
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:
(一)对于年度考核先进的科室,当年给予奖励。
(二)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教职工,当年给予奖励。
(三)对于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的教职工,报市公务员局记三等功并给予一次性奖金。
(四)科研精品成果奖励。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报告,每篇将5000元;在学术(理论)权威期刊及人大复印资料上登载的论文或报告,每篇奖励3000元;被国家、省或市委、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批办的调研报告,每篇分别奖励5000元、3000元、1000元;在普通学术(理论)期刊发表的论文或报告,每篇奖励200元。对个人出版的著作、书籍、科研课题及优秀成果等,依照党校《科研成果奖励制度》逐项进行奖励。
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:
(一)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获得先进的科室,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优先。
(二)拟提拔使用的干部,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,且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。
(三)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以上为优秀等次的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考察人选。
(四)日常业务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优先提拔使用。
第八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校委会领导下,由组织科组织实施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中共渭南市委党校
干部容错纠错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体教职工谋事干事的热情,建设一支忠诚、担当、干净的干部队伍,根据有关党内法规、法律法规和《渭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(试行)》,结合我校工作实际,特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科室及全体教职工。
第三条 容错纠错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“三个区分开来”的重要指示精神,坚持鼓励创新、激励担当、包容失误、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、宽严相济、区别对待的原则,实行一事一议。
第四条 科室和个人在干事创业中,没有为自己、他人、单位谋取私利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进行容错:
(一)在落实校委会决策部署中,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,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,没有为个人、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,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;
(二)在推进党校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,因缺乏经验,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;
(三)法律、法规没有明令禁止,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,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;
(四)在推动教学科研改革中,因大胆履职、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;
(五)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、政府决策部署变化,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;
(六)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,因主动揽责涉险、积极担当作为,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;
(七)在化解矛盾焦点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,因勇于破除障碍、触及固有利益,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;
(八)工作中因不可抗力因素,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;
(九)按照事发当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;
(十)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。
第五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提出申请。相关科室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,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,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校纪检组或组织科提出申请。
(二)调查核实。纪检组或组织科受理申请后,对符合容错情形的,会同有关科室开展调查核实,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,充分听取有关科室或个人的申述意见,形成调查报告。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,纪检组或组织科应当给予解释答复。
(三)认定反馈。核实结束后,组织科应以事实依据,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科室或本人。属于免责的,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。
第六条 对容错的科室或个人,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:
(一)优秀科室考核评选不受影响;
(二)干部提拔任用、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;
(三)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;
(四)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。
对确需追责的科室或个人,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,酌情从轻、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。有一定影响期的,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。
第七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,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科室或个人,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加强日常监督管理。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早发现、早提醒、早纠正。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,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监督,同时完善相关制度等。
(二)纠正错误。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、提醒约谈、诫勉谈话、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,提出改进措施,及时落实整改。
(三)实施分类处置。通过面对面谈心、红脸出汗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教职员工及时纠正错误。对认错态度好、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,应当予以免责。确需追究责任的,从轻减轻处理。对极少数心存侥幸、隐瞒问题、拒不改错的,应当从严处理。
第八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,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科室或个人,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对查无实据或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,可以通过适当方式,及时澄清事实,消除负面影响。
(二)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、干扰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,坚决予以查处。
(三)悉心了解意见和建议,听取被反映科室或个人的陈述,公正处理好相关问题。
第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,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。
(一)校主要领导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,纪委书记为监督责任,各校委成员根据各自权限,支持教职员工放手大胆工作。
(二)校纪检组及组织科全面履行职责,严格执纪监督,通过合理容错、及时纠错、澄清保护,消除干部思想鼓励,鼓励教职员工积极作为。
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中共渭南市委党校
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方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切实解决党校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、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,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,根据《渭南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党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校科级干部能下问题,建立健全履职不力、工作平庸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级干部调整退出机制。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,按照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三条 推进科级干部能上能下,必须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,权责一致,于法周延、于事简便的原则。
第四条 调整方式主要有:调离岗位、改任非领导职务、降低职务档次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等,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。
第五条 推进科级干部能下,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,结合运用日常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。
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:
(一)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科室排名末位的科室主要负责人;
(二)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%以上,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%的科级干部;
(三)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,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科级干部。
第七条 依据平时考核调整的其他情形:
(一)科室领导政策理论水平不高,工作思路模糊、措施不力,安于现状,科室工作处于一般状态的;
(二)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三)违反廉洁纪律,产生不良影响的;
(四)对上级组织或领导交办的工作推诿拖拉、不敢担当,多次出现差错失误或完不成任务,给单位整体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;
(五)办事拖拉、推诿扯皮,服务态度冷漠生硬、言行举止不文明,被群众有效投诉两次及以上的;
(六)不执行组织决定,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,影响单位团结和工作秩序,或过于计较个人得失,不思进取、乱发牢骚的;
(七)不遵守党校工作纪律,经常迟到、早退,或工作时间上网聊天、打游戏、炒股票、看电影和擅离职守的;
(八)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。
第八条 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,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报告。出现上述情形,经校委会同意,由组织科进行调查核实,写出书面报告。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、依据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。
(二)审核。校委会根据报告进行综合研判,注重听取所在科室、分管领导、其他科级干部和部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。
(三)报批。根据审核情况,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市公务员局审批。
(四)决定。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。
(五)谈话。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,应与其进行谈话,做好个人思想工作。
第九条 由于身体健康、工作能力等原因,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科级干部,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调整。
第十条 调整后的科级干部,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,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,可以提拔任职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中共渭南市委党校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印发